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 101 年 10 月 02 日)
第8條
保存庫保存人體器官應備齊下列文件一併保存:

一、捐贈者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轉之器官,已檢具原採集保存庫許可證明文件。

(二)輸入之器官,已檢具來源單位之捐贈者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捐贈者合適性證明文件。

三、輸入之器官,經核准輸入之證明文件。

四、前條所定之檢驗及其他必要處理之報告。

五、人體器官保存狀態之說明或紀錄。

前項文件,於人體器官移轉至其他保存庫,應將影本一併移轉。

保存庫之人體器官經銷燬或經使用後已無餘留物或衍生物保存者,前二項 文件,應至少再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