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 101 年 10 月 02 日)
第4條
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 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職責如下:

一、捐贈者合適性之審查。

二、人體器官放行之審查。

三、簽認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

四、器官移植有關不良反應事件之審查與評估。

五、其他與保存庫醫學有關事項之審查。

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機構保存庫之醫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