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7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 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