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6條
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 照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 負責牙體技術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