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 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