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4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處分。

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