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 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