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開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3條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聽力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