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聽力學, 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得應聽力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