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開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8條
聽力所之負責聽力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前條第二項規定資 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 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