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開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6條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 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