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4條
語言治療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