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3條
語言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補發。

語言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