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3 日)
第5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 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

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 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