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97 年 08 月 18 日)
第4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居家治療:

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已提 供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

二、精神科專科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