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97 年 08 月 18 日)
第3條
精神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病人生活或居住 場所提供各該專業服務,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

二、病人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

三、藥物治療與用藥諮詢。

四、家族治療。

五、危機處理諮詢與心理諮商、治療。

六、醫療與社區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七、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