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97 年 08 月 1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 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