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97 年 08 月 13 日)
第10條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 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 ,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