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2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對有下列情況之嚴重病人,得向精 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稱審查會)申請許可施予強制 社區治療:

一、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時。

二、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但拒絕接受時。

三、經指定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醫師)診斷,有施予社區治療之必要, 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