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13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時,指定機構或團體得請求 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應通知其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