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12條
指定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與目的 。但告知顯有礙治療之執行,致難以達到強制社區治療之目的者,不在此 限。

前項以不告知嚴重病人方式為之者,指定機構或團體應於相關文件載明事 實理由,並應告知保護人,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