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97 年 07 月 29 日)
第9條
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四、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五、給予氧氣。

六、止血、包紮。

七、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八、骨折固定。

九、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十、送醫照護。

十一、急產接生。

十二、心理支持。

十三、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