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97 年 07 月 29 日)
第11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 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 指導醫師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