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97 年 07 月 29 日)
第10條
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