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17 日)
第9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 ;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

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 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