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 97 年 07 月 17 日)
第6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 轉診:

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

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

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 之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