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4條
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

二、通報表。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四、保護人之意見書。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審查會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之申請案件,應於保護人確定後立 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