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3條
審查會成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會成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者,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