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2條
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情況,保護人應予以緊急處置。

嚴重病人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接受醫療處置。

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

三、其他適當之方式。

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病人最有利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