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7條
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 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 課程。

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