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支付指定機構之嚴重病人強制治療費用,其申報 、暫付、核付及申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專業機關 (構),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