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3條
繼續教育課程辦理機構或團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者,中央主管機 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審查認定之機關(構)或專業團體應不予認定; 其所發時數證明,亦不得作為依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指定有效期間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