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2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或專業團體辦理。

前項機構、專業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應為全國性之精神、心理相關醫學會、學會或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其屬醫師團體者,會員人數應達精神專科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五十以 上。

前項專業團體受託辦理第一項之審查認定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採認人力配置及處理流程。

三、課程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四、課程採認之文件保存。

五、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