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42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