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40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 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 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