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37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 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 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