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35條
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 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