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34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