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罰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31條
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 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 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 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