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開業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22條
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 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