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開業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18條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前條第二 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 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