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開業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16條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