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執業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12條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