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 97 年 04 月 22 日)
第4條
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 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條之任務:

一、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或應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

二、發生大量緊急傷病患,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 之必要,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