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 97 年 03 月 25 日)
第5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與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 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 ,辦理結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