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 97 年 03 月 25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責任醫 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治地衛生 主管機關應通知轄區內該收治傷病患之急救責任醫院依前條規定進行傷病 患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