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應依下列流程進行通報作業:
一、當地方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經初步判定係大量傷病患事件或
有擴大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
當地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內建立「災害事件檔」。
二、遇非大量傷病患事件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知悉並判定為「特殊事件
」後,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知悉事件發生後,應聯繫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了
解傷病患收治、處理情形,並告知醫院本系統「災害事件檔」建立情
形與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四、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得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急救責任醫院進行
相關資料蒐集及登錄。
五、急救責任醫院接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事件檔建立後,應於三十分
鐘內提供當時事件相關之收治傷病患初步檢傷人數資料,並提供聯絡
之單一窗口與電話,負責與衛生、消防主管機關聯繫及更新傷病患處
置資料至完成傷病患醫療緊急處置為止。
六、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主動查核急救責任醫院所通報之傷病患緊急處置
資料,並指導醫院於完成緊急醫療處置後,更新最後處置資料及追蹤
後續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