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 97 年 03 月 25 日)
第2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

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

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收治處置資訊。

四、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通報資訊。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事件」,指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定災害類別或 於二家以上電視媒體播放之非大量傷病患事件。

第一項應通報之項目內容、格式、通報方式及通報時間等內容,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