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醫院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二、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三、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審查費。

四、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

醫院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者,除收取前項第三款 之費用外,其本院或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仍應分別依前項第一款收取 費用,如另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者,其本院或 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尚需分別依前項第二款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