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第3條
申請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申請補行口試者,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